選舉缺席稅,顧名思義,就是指向沒有在重要政治官員選舉日投票的人所徵收的稅項。數目建議不多也不少,讓所有人都能負擔,但是錢的數目不能少到讓人忽略。
大家可能以為我瘋了,之後憤青又會來扣我一大堆帽子,包括「不尊重民主」、「不尊重選民」……等等。不過,我仍然要勇於提出這一建議。
大家想一想,所謂的絕對自由,是不存在的-因為所有人都要尊重及維護其他人的自由,所以一些自由是被限制,限制的具體表現就是法律。細心一想,我們的法律規定我們履行許多公民責任,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的「穩定」(我不是要讓大家認同保皇黨的穩定,所以打上引號)必要的。
在香港,隨地吐痰、亂拋垃圾-承惠一千五百大元,在非吸煙區內吸煙會遭到檢控,浪費膠袋要被徵收稅項……如此數不清罰款和控罪,就是要強迫人民履行社會責任,防止社會崩潰。老實說,這也是無可厚非的,因為人總有墜落的一面。
法律會規範人民的公民責任,但是竟然對最重要的公民責任-投票這一責任沒有規範,而且是在所有民主國家也是這樣,真是令人震驚。
投票是最重要的公民責任,是所有民主社會的基石。只是細想便可知曉,投票是選擇賢能出任議會代表和政府首長,他們的決定可以決定一個社會未來的繁榮興衰,民主自由的健全或殘障。這樣重要的事情,竟然會有人蠢到不去投票!真是荒現代社會的大謬!我記得有一個朋友曾對我說,他不會登記做選民,因為賺錢要緊。對於此種妄顧社會安危的人,真是想打他一拳。
在香港,我不是說香港是民主社會,市民對於僅有的投票權並不熱衷,立法會選舉只有五成多投票率,區議會選舉更低。
這只導致一個惡果,就是一些恃著有鐵票的垃圾政黨得以在立法會作威作福(不開名了,免得給憤青乘機攻擊),包括強行通過廿三惡法、讓領匯上市、阻撓普選、維持香港官商勾結……等等惡行。然而,香港人卻沒有增加其投票意欲,繼續讓垃圾政黨胡作非為,這實在是「自作孽,不可活」。
所以,有必要要用法律來教育人們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性,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徵稅,強迫他們的腦部運作一下,考慮那一個候選人適合他們。當然,我沒有暗示人們該支持那一個政治團體,如果他們認為全部政黨都無藥可救,就投廢票表示不滿吧!順便讓某個政治團體知道,投票率高並非有利他們。
一定有些聰明得冒了泡的人指責我不尊重選民的不投票權。在此作出反駁,首先,我沒有強迫所有人一定要投票支持某某候選人,他們可以投廢票抗議;第二,尊重民主自由不等於要尊重傷害民主自由的行為。人們不去投票正正會傷害民主自由的社會,美國正正是一個好例子。
所以,懇請全球各議會代表考慮本人的意見,以完善民主自由社會,謝謝!




